自留地与承包地的区别(自留地村里可以强制征收吗)

很多朋友对于自留地与承包地的区别和自留地村里可以强制征收吗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农民的自留地和承包地二者有什么区别是怎么规定的

很多农民朋友都问,什么是自留地,自留地和承包地到底有什么区别。今天小编就要给大家好好讲一讲什么是自留地,自留地在现今又有怎么样的优势和劣势,不清楚真的要吃亏了!说自留地,要从自留地的历史说起。

1、自留地是从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也就说自留地的产生是人民公社时期就产生的。

2、法律上,自留地、自留山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具有使用权。

3、后来实行了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后,自留地仍旧被保留了下来,那个时候自留地和承包地的区别就是自留地不征公粮,不派统购任务,不计农业税,不承担任何负担。

4、自从取消了农业税,自留地和承包地已经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了。使用对象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现在甚至农民自己都分不清来了!在土地征地补偿上,自留地和承包地也是一样的。

5、但是自留地和承包地还是有区别的,自留地大部分临近农户的宅基地,小块散块。而且自留地不可以进行土地流转,还没有相关的条款表示自留地也可以进行出租!这一点很重要。

新的一轮土地确权已经进入尾声,此次确权是以二次承包为准,对于自留地怎么确权,还没有统一的规范,但是不同地区可能根据当地的特点自行确权。比如,四川在这一轮确权中自留地一并登记,只是在后面注明是自留地。

各位农民朋友,无论是咱生活上的优惠政策还是农业耕种养殖补贴,都要及时了解才能第一时间享受优惠和领取补贴,但是咱平时又没时间经常守着政府网站看政策,并且很多政策补贴公布出来也不通俗。

自留地与承包地有区别吗

1、自留地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2、承包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既承包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自留地和承包地有什么不同我们应该怎么区分

首先,自留地和承包地是两回事。承包土地和自留地的区别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不同、使用期限不同等,承包土地取得的方式是由农村经济集体发包给承包人的,具有一定期限的土地,而自留地是农村集体分配给村民长期使用的土地。

自留地是集体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农民可在自留地上耕作,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的需求,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不少农村朋友的家里都会有几分的自留地,这些自留地面积不是很大,因此许多人误以为这是自己的地产。但这其实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其实,农民朋友只享有自留地的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是受国家保护,任何人或者单位是不能随意侵占的。

“自留地”这一事物产生於60年代中后期,当时的政策方针是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是公有制集体经济。作为对集体经济的一种补充,允许农民自留少量的土地种菜或搞多种经营。

80年代初实行农村土地大包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土地属性又增加了一项新内容“口粮田”。这就形成了土地三驾马车并举态势,承包地、口粮田、自留地。这期中承包地是要纳税的,而口粮田及自留地是免征农业税的部分。

99年二轮土地承包开始。政府出台惠民政策免征农业税,这时所谓的口粮田、自留地各地都归口划入承包地发证经营。自留地作为历史产物已悄然退出历史舞台,结束了它的历史使命,其实也已没有了现实意义。

自留地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里没有涉及。但在82宪法里明确了自留地、自留山它的所有权是集体。关于农户有使用权,我们以宪法法律的形式把自留地保留下来。之后《土地管理法》中关于自留地的内容也都照抄了《宪法》并认可它的存在。

根据《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还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农村承包地补偿要参考年产值来定补偿数额,其中包括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前两项补偿根据地的年产值来计算,一般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30倍;地上房屋、树木、蔬菜、农作物、防盗网、大棚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都有补偿,最低是重置成本价和征收时的市场价。

国家并没有给自留地专门的自留地使用权证书,因此关于自留地的补偿问题,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分析:

1、自留地合并为承包地: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三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直接给到被征地的农民。土地补偿费不低于80%的部分属于被征地农民,剩余部分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

2、自留地与承包地相互区分: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如果得到了安置,就拿不到经济补偿,如果没有获得安置,可以获得安置补偿费。

关于自留地与承包地的区别,自留地村里可以强制征收吗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