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美日旧金山和约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美日协定,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美日旧金山和约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什么是旧金山和约
一、含义:
《旧金山和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大部分同盟国成员与日本签订的和平条约,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的战争纪念歌剧院签订,并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起草人为日后担任美国国务卿的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正文以英语书写,另有法语、西班牙语、日语等3种语言之正式译本。
二、背景:
二战结束后,美英陷入冷战。美国凭借在战争中壮大起来的军事和经济实力,急于在世界上建立“美国式的和平”,充当世界霸主。1949年新中国成立,宣告罗斯福总统的“通过扶植中国以控制东亚”的战略构想失败。
为了平衡新中国的诞生给资本主义阵营带来的冲击,美国急于在远东地区重新扶植一个新的反共堡垒,以遏制共产主义的发展。加上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全球形势突变,美国对日策略作了180度转弯,由战时的打击削弱日本和战后的限制日本,迅速改变为扶植和重新武装日本,力图把日本打造成在东亚的反共先锋。
为此,美国力主尽快与日本缔结和约,解除战后长达6年之久的军事托管日本的状态,恢复其主权,同时释放日本战犯,恢复日本军事工业,《旧金山和约》的签订是在这种背景下的产物。
三、主要内容:
第2条【领土放弃】
日本政府承认朝鲜的独立,并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与郁陵岛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日本政府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日本政府放弃对千岛群岛、1905年9月5日获得之库页岛(南桦太)部分,以及邻近各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日本政府放弃国际联盟委任统治相关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同时接受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1947年4月2日所采取有关日本前述太平洋岛屿委任统治地之托管统治安排。
日本政府放弃因为日本国家或国民在南极地区活动所衍生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日本政府放弃对南沙群岛与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第3条【托管统治】
日本政府同意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南方之南方各岛(含小笠原群岛、西之与火山群岛),和冲之鸟岛以及南鸟岛等地送交联合国之托管统治制度提议。在此提案获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得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利。
第4条【财产】
日本承认前述第2条与第3条中美国军事政府对日本与日本国民财产处分的有效性。
第 6条【占领结束】
自本条约生效之后,所有盟国占领军应尽速自日本撤出,此项撤军不得晚于本条约生效后 90日。若日本与盟国缔结有关外国军队驻扎或保有于日本领土之双边或多边协定者,不受本条规定所限。
第26条【两国之间之和平】
若日本与任一国家签订和平协议或战争请求协议,并赋予该国优于本条约所定之条款,此优惠待遇应自动扩及本条约所有签署国。
扩展资料
由于旧金山和约签订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并积极参与朝鲜战争与美国为首的诸国对抗。虽然有苏联支持,然而在国际间缺乏正式承认与美国的强力排斥之下;被排除参加当时对日和约商议和签署的机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1年8月15日和1951年9月18日两次发表声明,指该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与绝对不能承认的。
由于冷战与朝鲜战争对峙的紧张效应,苏联强力排斥以美国、英国所起草的旧金山和约;苏联虽然出席和会但拒绝签字。1955年6月至8月,日本与苏联双方各自拟定和平条约草案进行交涉;然而没有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旧金山和约
《旧金山合约》的出台对日美关系的影响。
对日和平条约(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通称旧金山和约,由48个战胜国与战败国日本于1951年9月8日在美国旧金山所签订的和约,并且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该合约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败国日本的地位问题,合约的第二条声明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岛屿的主权。该合约是由美国一手策划的、涉及中国国家利益的、一项不被广大亚洲及世界爱好和平国家认可的不平等国际条约。
主要影响:
50年过去了,《旧金山和约》这个当时美国冷战思维孕育出来的“怪胎”,依然还折磨着亚洲政治,直到今天尚未解决的东亚一系列领土分裂争端,都同《旧金山和约》有着某种联系。
例如,1943年11月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都庄严宣告,在打败日本军国主义势力之后,朝鲜应该获得独立;日本通过侵略掠夺的中国领土,如台湾、澎湖列岛,归还中国。但《旧金山和约》却篡改了上述国际法文件的精神,提出“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南沙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和要求”,但只字不提这些领土的归属问题,为美日和台湾当时的蒋介石政权制造“两个中国”和缔结“日台和约”铺平了道路。美国为了当时的冷战需求,通过《旧金山和约》进一步地扩大了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分裂。
中日复交三原则是废除旧金山和约还是废除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中日复交三原则是中日恢复邦交的前提,也可以说是恢复邦交的核心问题。所谓中日复交三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人民的惟一合法政府;台湾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谓“日蒋条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应予废除。要说明的一点是,早在50年代初,我国的一些对外文件中已分别地提出过这三条原则,但不是作为复交的原则而提出的。例如为反对吉田茂同蒋介石缔结“日蒋条约”,我们就指出过这个条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应予废除。只是到后来才把这三条原则有机地串连在一起,称之为复交三原则。
也就是说,并没有废除这两个条约,其实美日安保条约至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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