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选举人制度
1、根据选举人制度,选民投票时,不仅要在总统候选人当中选择,而且要选出代表50个州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简称华盛顿)的538名选举人,以组成选举人团。总统候选人获得超过半数的选举人票(270张或以上)即可当选总统。
2、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制度,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而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这一制度于1788年第一次实行,现已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与演变。
选举人团的职能
在确定通过选举团制度选举总统之后,美国的开国先父又面临如何产生选举人的问题。他们决定把这个决定权交给州议会。因此,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各州按照本州议会所指定的方式选派若干选举人,选举人的人数和这个州在国会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人数相等。
各州选举人的数目按照这个州在国会参众两院代表的人数而定。每个州在参议院有两名参议员,因此它就得到两个名额的选举人,每个州根据人口多少,在众议院还有一定数目的众议员,因此又得到相应名额的选举人。
比方说,纽约州有二十九名众议员,两名参议员,因此它一共有三十一张选举人票,谁赢了纽约州的普选,谁就得到纽约州三十一张选举人票,无论选举结果多么接近,赢得普选的候选人就赢得这个州所有的选举人票。又比如,阿拉斯加州有一名众议员,两名参议员,这个州一共有三张选举人票。谁赢得这个州的普选,就得到三张选举人票。
美国各州挑选选举人的程序不一样,一般来说,由各政党在州党大会上提名选举人,或者在各州党中央会议上投票提名选举人。通常情况下,那些对本党忠心耿耿和贡献突出的人会被选为选举人,他们可能是州政府官员,也可能是政党领导人,还可能是和总统候选人有私交或者有政治关系的人。美国联邦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参议员、众议员以及在合众国担任有责任或有俸给职务的人,都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另外,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规定,参加过叛乱或其它犯罪活动的人将被免除选举人的资格。
在选举人投票选举总统的问题上,美国宪法第十二条修正案规定,选举人在各自所在的州集会上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他们当中必须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所在州的居民。选举人必须在两张选票上分别写明被选为总统和被选为副总统的人的姓名,而且必须把所有被选为总统和所有被选为副总统的人分别开列名单,写明每个人所得的票数,并在名单上签名作证,然后封印送到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与参议院主席。参议院主席要在参众两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如果他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就当选为总统。得副总统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如果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的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就当选为副总统。
选举人团制度的简介
从法律上说美国总统由选举人团于选举年12月“间接选举”产生,并非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但选举人受选民委托、投票意向由选民事先决定,根据各州选举人票归属情况,11月份实际上已经选出美国总统),获得半数以上选举人票者当选总统。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联邦主义下的特有制度,是费城制宪会议上主张全民直选总统和主张国会选举总统的代表之间的一种妥协。选民在大选日投票时,不仅要在总统候选人当中选择,而且要选出代表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的538名选举人,以组成选举人团。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规则,即把本州或特区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本州或特区获得相对多数选民票的总统候选人。当选的选举人必须宣誓在选举人团投票时把票投给在该州获胜的候选人。因此大选结果通常在大选投票日当天便可根据各州选举结果算出。根据程序,美国参众两院还要在次年1月6日举行联席会议,清点选举人团投票结果,宣布获胜者,至此新总统当选程序才算全部完成。但长期以来,美国总统选举结果通常在大选投票日就已成定局,选举人团投票和国会点票只是礼仪性的程序,并无实际意义。美国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所拥有的选举人票多达55张,而人口较少的阿拉斯加州只有3张选举人票。鉴于这种情况,在历届美国总统选举中,人口众多的州都成为总统候选人争夺的重要目标。美国历史上曾数次发生这种情形,一些总统候选人虽然在大选中获得的选民票少于对手,却因得到足够的选举人票而当选。这在美国历史上曾于1876年、1888年和2000年发生过三次。反对这种选举法者认为此系统并不民主,因为获最高民意支持者也许无法成为总统。支持此系统者则认为这种总统选举法可预防地域主义。因为在多州获得些微多数普选票的候选人,可以胜过只在一州获得压倒性多数普选票者。所以为了获得选举人票,候选人必须普遍考虑美国各地区的要求,不能只在乎其中一部分。选举人票的数量,体现州权平等原则,根据各州在国会的议员数量而定。例如,每个州都在国会有2名参议员和至少1名众议员,所以,任何州都至少有3票。但人口多的大州,除了这3票以外,众议员人数越多,选举人票数也就越多。196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批准华盛顿特区可以像州一样有总统选举人。这样,美国国会有100参议员、435名众议员,加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3票,总统选举人票总共就是538票。
如果两大党总统候选人各获得269张选举人票或因有第三党候选人“入围”而导致无人获得270张或以上选举人票,则总统人选由国会众议院决定。这种情况在美国历史上也曾发生过。
为什么美国坚持实行选举人团制度
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选民在大选日投票时,不仅要在总统候选人当中选择,而且要选出代表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的538名选举(Electors),以组成选举人团(ElectoralCollege)。绝大多数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规则,即把本州或特区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本州或特区获得相对多数选民票的总统候选人。当选的选举人必须宣誓在选举人团投票时把票投给在该州获胜的候选人。因此大选结果通常在大选投票日当天便可根据各州选举结果算出。赢得270张或以上选举人票的总统候选人即获得选举胜利。
其实选举人团制度的初衷,简单来说就是避免多数人的暴政。
在立宪的年代,这样的安排是非常切合当时的政治理念的,即美国要建立一个共和国。在共和国中,总统只是行政分支的最高负责人,并不具有特别突出的地位,而选举总统的目的也比较单纯只是挑选一个合适的人主管行政事务而已。所以在这个观念里,得票高的候选人没法当总统不是特别严重的事情。
问题在于,总统选举很快就被赋予了另一个完全不同的含义,选民通过选举总统反映民众对政党的取舍,和对不同政策的取舍。举个例子,在台湾总统的选举中,选举陈水扁并不单纯代表选民认为陈水扁本人是一个最合适的行政长官,许多选民给陈水扁投票是在表明支持民进党的台独政策,或者表明反对国民党的贪腐。所以反过来,在总统选战的时候,不仅要宣传竞选人本人的施政能力,也要反复讨论统独、黑金这些和候选人本人和总统职位都没有直接关系的问题。当然台湾的政治制度和美国相当不同,但是在当代总统选举的精神在各国都是相通的,即总统选举变成一个极为直观的,体现民心向背的场合,简单来说就是总统选举更加充分的体现了民主的精神。反过来说,一旦总统选举变成民心向背的标志,那么得票高的候选人没法当选,自然也就成为一件不太理想的事情了。
总结一下,在美国立宪的时候,共和是极为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民主尚不具有如今的含义和重要性。实际上,因为民主一词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对于多数人暴政的理解也发生了变化,到现在避免多数人暴政的手段更侧重于司法保护或者宪法的基本权利清单。而这一切都是美国国父们没有预见到的。
最后说一下美国为什么一直要坚持实施选举人团制度呢?那是因为美国修宪太困难了,选举人团的不便之处远远打不到启动修宪程序的地步。